一、患方陈述
年8月18日,岳某华因“下肢静脉曲张(右侧)、膝关节积液(双侧)”医院血管外科,既往史:否认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病、心脏病、精神病史。入院后,县医院对岳某华于年8月19日行“大隐静脉高位结扎+主干激光闭合+硬化剂注射术”。
岳某华术前检查显示生命体征正常,身体健康,无基础疾病,但手术过程中,因被告措施不当,原告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现象,虽经被告抢救后呼吸、心跳恢复,但意识不清,原因不明。
转重症医学科治疗后,原告出现癫痫、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医院治疗。原告于年8月26日转院至x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原告先后至x医院、x大学x医院、x医院进行治疗。
二、患方观点
至今,原告的意识依旧没有完全恢复,遗留四肢瘫痪、认知障碍、吞咽困难、言语障碍、缺血缺氧性脑病、症状性癫痫、肺部感染等症状。
三、医院辩称
1、岳某华在手术过程中,呼吸、心跳骤停等症状是因自身偶发疾病所致,对司法鉴定意见中责任承担不予认可,答辩人认为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2、原告方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充分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对此请求法庭依法酌情作出判决。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岳某华,女,年8月2日出生,目前遗留左上肢肌力4级,右上肢肌力3级,双下肢肌力2级,构成二级伤残;不完全性运动失语,构成八级伤残。县医院在被鉴定人岳某华诊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本案被鉴定人主因“右侧下肢浅静脉扩张、迂曲10余年”入住x医院,医方根据主诉、现病史及辅助检查作出的临床诊断成立,入院后完善辅助检查,履行手术知情同意后于年8月19日10:30在静脉全麻下行大隐静脉高位结扎+主干激光闭合+硬化剂注射术。
2、术中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心肺复苏及相关治疗,现患者遗留四肢瘫痪、认知障碍,吞咽困难,言语障碍、症状性癫痫。
3、综合分析诊疗全过程,医院方存在医疗过错:
①术前对保守治疗替代治疗方案优缺点缺乏告知,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
②手术指征掌握不严谨(本案被鉴定人为75岁高龄,根据临床表现为C3级);
③术前风险评估不充分(未进行心肺功能检查、术前检查未完全回报即开展手术);
④手术记录不详细,未记录硬化剂名称、使用剂量及方法,未记录注入硬化剂时患肢角度);
⑤麻醉记录不详细,特别是心肺复苏过程、治疗措施及患者生命指征的记录不全面,病历中未见辅助呼吸及呼末二氧化碳的监测;
⑥术中给予丙泊酚及瑞芬太尼对心肺功能均有抑制;
⑦心肺复苏过程未见脑保护措施。上述医疗过错导致岳某华的损害后果为四肢瘫痪、认知障碍,吞咽困难,言语障碍、症状性癫痫。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85%的责任,赔偿原告岳某华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