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副主任医师岗位转行律师工作以来,总有很多当事人会懵懵懂懂地问林律师:医院肯定打错针了,怎么办?这个问题往往是初遇静脉输液不良结果的当事人问的,下面林律师针对因静脉输液出现的各种情况,给各位患者朋友提供一些法律和医学上的建议。
一、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输液不良后果。
1.漏针。
漏针是指输入的液体从穿刺的部位漏出来,引起穿刺部位水肿。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要停止输液拔出针头,另找血管穿刺。静脉输液导致漏针的情况很常见,大部分并非护士工作不仔细或技术不到位,而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低概率事件。绝大部分漏针通过停止输液,更换血管继续输液后,不会引起不良后果,漏针部位水肿会逐渐消退,不会遗留不可逆损害。但是极少数药品出现漏针或者漏针时间过久,局部水肿严重导致皮肤组织坏死,有可能产生不可逆损害,这种情况一般可以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因为医护人员有义务观察输液情况或医嘱患者及家属观察输液情况,出现上述漏针导致不可逆的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绝大部分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过敏。
过敏的情况有很多种,不能一概而论。
1)损害可逆的一般药物过敏反应。大部分药物过敏反应是可完全治愈并不留下任何不可逆损害,如一些发热、起疹、恶心、呕吐、头晕、心悸等不适,一般停药后可自愈,或对症治疗后即可完全缓解。毕竟药物过敏除需做皮敏试验药品外,均无法预测,除非既往有相同药物过敏史,所以,绝大医院过错。当然,医院也应当询问患者药物过敏史并详细记录。医院存在过错,但对于损害可逆的药物过敏反应,也无需赔偿。
2)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少数药物过敏反应可引起严重的后果,如大面积药疹造成皮肤严重损害、感染,甚至休克、死亡等等,医院应对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如医院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不可逆损害,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如过敏性休克是否按处理流程补液扩容,使用肾上腺素;如大面积药疹是否及时停药并使用激素;并发感染时是否及时使用抗生素等等。需要强调的是,并非出现严重医院过错,和前面所述一般损害可逆药物过敏反应一样,医院过错,关键是过敏史问诊及后续治疗是否合法合规。
3.真的打错药。
即甲药当乙药使用,如产生医疗损害,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查对制度是医护人员必须遵循的医疗核心制度,打错药是未认真落实查对制度所致。出现该情况必须马上停药,并观察是否出现不良反应,如有不良反应必须积极应对。临床上会有这样的不良现象,护士发现打错药后,害怕被病人发现而受处罚,干脆将错就错,不管了。这是不正确的做法,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违反了医疗常规,但是未出现医疗损害或损害结果与该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最正确的做法是马上停药观察。
4.用药无适应证或存在禁忌症。
此类“打错药”也是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如产生医疗损害,医院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出现该情况也应当马上停药,并观察是否出现不良反应,如有不良反应必须积极应对,否则出现医疗损害,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出现不良反应。
其实过敏反应也是不良反应的一种,但这里所指的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副作用,药物副作用也是不可避免的用药反应,发生后,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常规、临床指南并出现不应有的医疗损害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6.静脉输液后出现原因不明的损害情况。
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类型。
1)输液相关性损害,但其损害原因不明。例如,给患者输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患者输液过程中突然心跳骤停猝死。是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治疗问题还是输液过程中不慎输入空气导致气体栓塞?答案不得而知。医院还是患者,应当立即封存输液液体和输液系统备检,即使患方未提出封存要求,医院也应当主动封存,否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医院将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同时,对于这种原因不明与输液相关的损害情况,也医院有过错,需通过鉴定才能认定,根据林律师的经验,医院的过错所致。
2)不知是否与输液有无关系。医院有过错,可停止输液继续观察治疗,大多数可弄清楚原因,医院处理不当所致,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如患者发生死亡仍原因不明,医院存在过错必须尸检后再行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来认定。根据林律师经验,医院也大多存在责任,因为大多数存在缺乏预见性和处理不及时的过错。
7.治疗效果不理想。
很多患者认为治疗效果不佳时,是打错药了,或者没有“打中药”。这种情况其实是一个药物选择上的问题,医院没有选中有效的治疗药品,医院没有过错,因为只要存在适应证、无明显禁忌症,治疗无效或效果欠佳的用药是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反而是未使用应当使用的药物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医疗常规。
二、输液不良反应医疗纠纷的处理。
1.经过积极处理没有出现不可逆损害的情况不建议维权。
像漏诊、损害轻微的过敏、一过性药物不良反应、没有损害后果的错误用药,都不建议患者维权,因为根据《民法典》,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因过错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损害,医院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损害后果只涉及医疗费、住院天数增加的建议协商为主。
确实有些情况造成了患者损害,导致患者医疗费、住院天数增加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患者负担、增加了痛苦,医院在输液方面存在过错且构成因果关系,建议协商解决为主,因为损害不构成伤残的话,走司法程序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加上律师费、一部分的鉴定费、诉讼费,还是有时间精力,所获得的赔偿有可能抵不上维权成本,再加上司法惯例只支持自费部分医疗费,走司法程序不具性价比。
3.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时如何处理。
当损害后果严重且不可逆时,医院有过错后患方可以积极维权,同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1)过敏性休克造成的损害常常非常严重,可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甚至死亡,因此这类医疗纠纷占多数。但是过敏性休克往往发生迅速,很多医疗机构都来不及明确诊断时,患者就死亡,会导致死亡诊断不明确,需要行尸检明确死因,如果医疗机构出具死因不明的诊断,要走法律程序,一般需要进行尸检对死因进行分析,否则无法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所以医方在事后应当告知患方尸检相关事宜,而患方也应当在尸检时间窗内考虑好,必要时积极申请死因鉴定(尸检)。
2)对于医方,预防过敏性休克的关键是明确有无相关药物过敏史、规范用药或输液操作,发生过敏后严格按过敏处理流程抢救患者,及时主动封存相关药品及输液器具。
3)对于患方,要积极固定输液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的证据。首先,封存病历,特别是记录过敏史、皮试结果及抢救过程的病历;其次,封存药品及输液器具,如果医疗机构应当封存而灭失,将有很大胜算;然后,医院观察病情是否到位;最后,医院在处理过敏性休克的过程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有上述过错存在,维权是有胜算的。
4)寻求专业指导。输液后发生不良后果,是否存在医疗损害、患者是否值得维权,需要专业评估,不能盲目走法律程序,建议遇到这类纠纷的患者或医疗机构,积极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患者眼中的“用错药”不能一概而论为医疗过错,医院违反法律法规、医疗常规的行为,而且还需要有不应有的医疗损害。医院过错明显,可直接提出赔偿,协商解决,但医院是否存医院否认存在过错时,必须经司法程序确定,如经卫健委委托医学会鉴定或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