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月18日上午,患者赵某美(女,出生于年9月27日)因反复胃脘部疼痛、咳嗽、咳痰,到被告x医院门诊部就诊。当日,被告x医院给赵某美做无痛胃镜检查。行胃镜检查后赵某美出现昏迷,经急救处理转入住院部治疗2天,医疗费.67元。
年1月20日赵某美转到x医院治疗,诊断为肺部感染;II型呼吸衰竭;蛛网膜下腔出血?至年2月14日出院,住院25天,医疗费.73元。因神志不清,年2月16日赵某美被送到x县五山乡卫生院治疗,门诊费.95元,当日转到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肺部感染;II型呼吸衰竭;右侧内囊后肢腔隙性脑梗死。住院7天,医疗费.52元。
年2月23日因病情仍重,赵某美转到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II型呼吸衰竭;右侧内囊后肢腔隙性脑梗死。住院27天,医疗费.95元。年3月22日因康复科无空房,赵某美被转到x医院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II型呼吸衰竭;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铜绿假单胞菌;)右侧内囊后肢腔隙性脑梗塞;肌无力查因(重症肌无力?);高脂血症;气管切开术后。
至年5月23日出院,住院62天,医疗费.68元,检测费元。年5月16日,患者赵某美与x医院签订《医疗费用垫付协议书》,x医院垫付医疗费元。年5月27日赵某美在家中死亡。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
二、患方观点
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黄某的妻子赵某美因患有感冒到x医院诊疗。该院医师许某臻竟然要求赵某美做全麻“无痛胃镜”检查。赵某美文盲无知,只有听信医师意见。在没有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该院医师擅行全麻“无痛胃镜”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赵某美呕吐昏迷,后去世。
原告认为,x医院的过错行为是本案损害发生的大部分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80%。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前述的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1、本案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方是具有合法资质开展胃镜手术、麻醉手术的医疗机构。医方实施诊疗行为的参与人员都是具备专业及合法资质的医疗人员。医方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方对患者实施的手术及用药都符合医疗规范包括胃镜的手术、麻醉手术等全部诊疗行为。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医方存在过度检查的主张,医方认为原告的主张属于非专业人士和普通老百姓的看法。实际上,根据《胃镜学》依据相关的医学指南,对于出现胃部疾病的患者,实施胃镜手术,完全符合现代的医疗诊疗规范。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2、本案患者在实施胃镜治疗后出现的症状以及最后出现的死亡后果是因为其自身体质对麻醉药物产生的不良反应及并发症状所导致的。医院的诊断结论显示,患者在实施胃镜麻醉手术后出现了呼吸衰竭、肺不张等呼吸系统病的症状,而《尸检报告》鉴定结论也证实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因为上述症状所导致。
根据被告所使用的麻醉药物的《药物使用说明》以及《麻醉学》相关的教科书权威医学指南,均证实胃镜麻醉后会出现低氧血症、通气不足、急性肺不张等导致呼吸系统出现问题的不良反应,因此,结合本案患者实施的麻醉手术以及相关出现的症状,被告认为患者出现的手术后症状属于麻醉的不良反应而非被告的诊疗行为所导致。
3、对于患者死亡被告表示十分同情,对原告作为患者家属的心情也十分理解,出现这种结果,被告作为医疗机构也是不愿意看到也尽量避免产生的,但作为诊疗机构往往伴随着医疗风险,出现医疗意外也医院。
为此,应当科学、客观、公正的进行审理。而本案患者的结果属于治疗过程中麻醉药物不良反应所导致,被告整个诊疗行为都是符合医学规范,不存在着诊疗过错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赵某美符合无痛胃镜检查后因肺不张、II型呼吸衰竭并发肺部感染、心肌损害、腔隙性脑梗死、缺血缺氧性脑病等,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1.x医院对患者赵某美的诊疗行为存在大部分过错;2.x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赵某美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x医院诊疗行为中的过错对赵某美的损害结果参与度≤75%。
六、医疗过错分析
在赵某美有自身心肺病变的基础上,医方不严格按医疗规范对赵某美作无痛胃镜检查前的评估,以致未注意到其有相对禁忌症而对其施行无痛胃镜检查造成其死亡。
七、庭审意见
原告亲属赵某美到被告处就诊,由此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参考鉴定意见,同时鉴于患者赵某美就诊前已有自身心肺病变,被告应对造成患者赵某美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