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成文艺作品模仿复制”的痛点何在
在“2011中国版权年会”上,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表示,文化创造的成果就是版权问题,但目前中国文艺作品90%属于重复、复制和模仿,创新作品不多,他举例,目前我国一年文艺作品达到4300多部,但是公众知道的、阅读的却不多,“原因就是创新能力不强,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国人喜欢看外国大片,因为对方创意和传播能力比我们强。”为了鼓励新作品新创意,*府将通过设立文化创意扶持体制和基金给予鼓励,针对目前个人和单位版权维权困难的现状,*府将通过行*执法的手段调解版权纠纷问题。(《新京报》11月13道)
“90%属于重复、复制和模仿”的说法,因为与人们的现实感觉比较吻合,所以立即得到了友们的普遍认可。苦心孤诣的原创,哪怕只有些许影响,也会被别人拿来,改头换面地换取名利。不用看别的,一向被认为是文化盛宴的春节联欢晚会,大舞台、大场景,表面花里唿哨的背后,又有多少是优秀原创?又有多少是在翻炒旧作?
我非常同意“文化创造的成果就是版权问题”这样的观点,因此,提升一个国家整体的文化创造力,*府扶持、鼓励当然必要,但是问题的总根子,还是版权保护如何真正落实。虽然上述柳局长提出,*府将通过行*执法调解版权纠纷,但在一个原创者弱势,抄袭摸仿者强势的社会环境下,仅靠能量不大的行*执法,效果未必能令人满意。因为从常理来分析,如果没有一个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的持续优化,版权保护工作,不可能会有根本性的良性转折。
什么是社会环境?就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对版权的天然敬畏之心是否强烈。仔细想想,我们的电脑上,有几个人装上了正版的系统软件,又有几个人愿意尊重原创者权益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再比如,如果一个中国汽车厂家,以“准侵权”的方式抄袭别国车型的外形设计,并由此被诉上法庭,我们希望谁蠃?在当下,这恐怕不是一个很容易回答的问题。社会风气如此,推动版权的保护,困难就可想而知。好的风气树不起来,行*执法必然杯水车薪。
什么是法律环境?当然是版权保护所需要的法律门槛,以及有利于版权保护的法律条文、执法环境。版权,本身是一个创造、创新的载体,而在有关创新的理论中,创新作品有一个“外部性”概念,是指由于创新的扩散,可以使非创新者根据创新成果进行分析、研究或对新产品实行反求工程。换言之,就是对创新者的创新成果进行“打散重装”式的研究,进而进行模仿,模仿者靠这种“外部性”理念,可以在节省创新成本、减少风险的情况下,轻易占领更多的剩余市场。如此一来,原创者在模仿者“赚快钱”的示范下,创新动力备受打击,因而造成整个社会创新动力的衰竭。因此,如何从立法层面厘清边缘侵权等复杂现象,彻底改变维权与侵权的“成本倒挂”,才能最终扭转“9成作品模仿复制”的尴尬现状。
北京市丰台区
马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