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5日,患者母亲孕15周时,在被告门诊建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年10月20日孕37周化验尿常规蛋白+,10月27日孕38+周,血压升高达/91mmHg。年11月3日,产检发现血压/90mmHg,尿常规化验蛋白2+,被收入院,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医生建议自然分娩。11月5日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医生行低位产钳助产,牵拉三次胎头娩出,娩肩困难。患者出生后查体右上肢肌张力差,医院观察9天,于年11月14日出院。年11月17日,医院住院治疗,经查体及肌电图等检查,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右臂丛神经损伤、头颅血肿、卵圆孔未闭,给予改善脑细胞代谢、营养神经等治疗,于11月30日出院,住院13天。出院时右上肢肌力I级,活动差,伸展旋前位,不能屈肘,右手垂腕。自年12月3日起,医院康复科针灸门诊等处进行针灸、药物与按摩等治疗,每月治疗费用元左右。
医院观点我方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不承担赔偿
评估观点年11月3日,患者因“孕1产0,孕39+周、头位、妊娠期高血压”医院处治疗。
年11月5日,孕妇经阴道侧切产钳助产分娩一男婴即患者。患者于年11月14日出院,年11月17日,医院住院治疗,于年11月30日出院,住院13天。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右臂丛神经损伤、头颅血肿、卵圆孔未闭。患者目前遗留右上肢功能障碍。
后双方产生纠纷,患者诉至本院,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医院在对孕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儿出生后臂丛神经损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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