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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8 1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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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5日

一名女老师因急性化脓性阑尾炎

医院

(原医院)就诊

然而,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

因麻醉医师临床经验不足

致其变成植物人

在“沉睡”天近20年后死亡

医院告上法庭索赔

事情一波三折……

近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年12月26日,海南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女老师家属48万余元。

31岁女老师因阑尾炎手术成植物人

据了解,王某年出生,住院前为海南某农场中心小学教师。林某系患者王某的儿子、刘某系患者王某的母亲。年10月5日王某因病医院(原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医院于当晚对王某实施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王某出现昏迷,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但并未恢复。

年9月8日,海南省农垦总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王某医疗纠纷的鉴定意见》,认定王某医疗纠纷属于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在手术过程中麻醉医师临床经验不足(手术医师也存在着临床经验不足),虽然做出了相应的治疗措施但未能阻止患者急性脑缺氧的发生、发展过程。王某医疗纠纷,经过专家组反复讨论认定,医院有主要责任,该病例主要是技术原因造成的急性缺氧性脑病。

在前述鉴定意见作出后,王某继续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一直呈植物人状态,医院自行负担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同时,医院从年7月到年12月,向王某的亲属支付王某生活费、中草药费、林某的学费及生活费共计元。年1月2日,王某被宣告临床死亡。

医院索赔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王某去世后,林某、刘某起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1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截至年9月8日王某医疗纠纷的鉴定意见作出时,王某因遭受医疗事故侵害的损失已经确定,林某、刘某至迟应于知晓该鉴定意见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林某、刘某直至年3月26日才起诉,且又未举证证实其该项诉讼请求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医院提出的林某、刘某该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理由成立。

此外,林某、刘某并未就其主张的医院在年9月8日至年1月2日期间对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的事实尽到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林某、刘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林某、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于是,年5月24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林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医院承担80%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赔偿48万元

宣判后,林某、刘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认为,王某于年10月5日20时在医院手术室实施阑尾炎手术后出现昏迷,经过抢救治疗未能恢复,于年1月2日16时20分死亡。王某从受损害到死亡的治疗是持续的,期间从未中断过,其死亡是遭受损害后病情发展的结果。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王某死亡时开始计算。

此外,根据《关于王某医疗纠纷的鉴定意见》,认定王某医疗纠纷属于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主要是技术原因造成急性缺氧性脑病,医院有主要责任。之后,患者王某呈脑死亡、植物人状态持续住院治疗直到年1月2日死亡。医院于年1月9日对王某死亡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直接死亡原因是感染性休克;根本原因是缺血缺氧性脑病。

由此可见,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王某急性缺氧性脑病,持续住院治疗后,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感染性休克死亡。因此,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责任。鉴定意见认为急性缺氧性脑病的发展与王某亲属未能充分合作有一定关系,故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参与程度,本院酌定由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王某自负20%的责任。

年12月26日,海南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林某、刘某损失元,并驳回林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陈栋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总监:袁锋

责任编辑:张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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