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和优化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支付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黑医保函〔〕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认定服务的通知》(黑医保函〔〕7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服务,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认定工作,方便患者享受相应待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凡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并患有规定慢性病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二、医院:医院。-。三、门诊特殊治疗和门诊慢性病病种:门诊特殊治疗病种:尿*症、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门诊慢性病病种: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癫痫、高血压(Ⅲ期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活动性肺结核、房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四、准入标准:按照牡丹江市规定的慢性病准入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采取专家组先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体检鉴定的程序。五、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两医院(含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出院小结、与诊断相关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专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相关诊断检查资料;2.本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3.外地户籍的居民参保人员除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外,还要提供申请时本人在我市三年(不包含三年)以上的连续参加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六、申报、体检、完成时限及注意事项:1.具体申报、体检、认定及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交由医院完成。2.自年9月21日后,以上门诊特殊治疗及门诊慢性病等19种疾病患者可随时持医院医保科申请,医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从患者申报到认定结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尿*症不超过3个工作日)。医院住院的患者,如符合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出院即可进行认定。3.70周岁以上、严重行动障碍的、患有冠心病(心脏支架或搭桥术后)、风湿性心脏病换瓣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申报人员,可以不参加体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认定。4.申报人员请认真核对诊断鉴定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建议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鉴定费用负担。5.体检当日,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员医院收费窗口支付专家会诊费用(按病种收取会诊费)。6.医院要对所有申报人员(通过及未通过)进行结果告知,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鉴定通过的参保人员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未通过认定但符合城乡居民门诊“两病”条件的患者,医院要告知其享受“两病”待遇的途径。7.申报人员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在接到认定结果通知两周内,可向市医保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医保局组织复查。七、医疗(药)机构协助参保人员伪造医疗资料骗取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资格的,已骗取的医保基金由医保部门追回,并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八、参保人员通过伪造病情资料骗取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资格的,取消其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已骗取的医保基金由医保部门追回,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附件1牡丹江市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绥芬河市医疗保障局
年9月21日
附件1:牡丹江市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
一、高血压(III期)
1.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诊断水平:收缩压≥mHg和(或)舒张压≥mHg;
2.至少有一项器官损害表现:
(1)左心室肥厚(女>50mm\男>55mm或胸片心胸比例>50%、X线、心电图、超声),心绞痛、心肌梗塞、心理衰竭;
(2)脑:脑卒中、高血压脑病;头部CT或MRI能指证脑梗塞或脑出血(腔隙性脑梗塞除外);
(3)眼底:视网膜出血、渗出物伴或不伴视乳头水肿;眼底改变Ш期;
(4)肾:蛋白尿>mg/d或肾功能代偿期:血肌酐-μmol/L。
3.并存的靶器官疾病:糖尿病、脑血管病(缺血性、出血性卒中、高血压脑病)、心脏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冠脉血运重建术后、充血性心衰)、肾脏疾病(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血肌酐﹥μmol/L、尿*症需依靠血液透析者)、主动脉和周围血管病(经CT、磁共振或血管造影证实的主动脉夹层、一侧肾动脉闭塞或任何一支肢体动脉闭塞)
*必须具备1+2或3条中疾病诊断。
二、风湿性心脏病
1.符合风湿性心脏病的诊断标准;
2.心功能不全(心功3级以上,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40%);
3.心脏彩超检查提示瓣膜狭窄和(或)关闭不全达到重度;
4.伴有晕厥、心源性肝硬化(心脏彩超结果);
5.严重的心律失常:持续性心房颤动、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室性心动过速、室颤;
6.风湿性心脏病瓣膜置换术后。
*必须具备1+2+3+4、5或6中任一项。
三、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
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疾病史;
2.有慢性咳嗽、咳痰、气喘症状及肺气肿体征和右心功能不全的相关体征;
3.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依据。
(1)体征:剑突下出现收缩期搏动、肺动脉瓣区第二心音亢进、三尖瓣区心音较心尖部明显增强或出现收缩期杂音;
(2)胸部X线表现:
①右肺下动脉干扩张、横径≥15mm,右肺下动脉横径与气管横径比值≥1.07,动态观察较右肺下动脉干增宽2mm以上;
②肺动脉段中段凸出或其高度≥3mm;
③中心肺动脉扩张和外围分支纤细,两者形成鲜明对比,呈“残根状”;
④肺动脉圆锥部显著凸出(右前斜位45°)或锥高≥7mm;
⑤右心室增大(结合不同体位判断);
具有上述①至④项中的一项为可疑,两项以上或具有⑤项者可确诊。
(3)心电图诊断标准(具有以下两项条件即可诊断):
①额面平均电轴≥90°;
②V1R/S≥1;
③重度顺钟向转位V5R/S≤1;
④肺型P波。
*必需同时具有病史、症状、体型及X线、心电图改变。
四、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1.心绞痛。
(1)有典型心绞痛的症状和体征(心绞痛严重程度分级达Ⅲ或Ⅳ);
(2)心电图示:ST段在以R波为主的导联上压低≥0.1mV或伴或不伴T波平坦或倒置。变异性心绞痛可出现有关导联ST段抬高;
(3)心电图负荷试验:心电图出现ST段水平或下斜型压低≥0.1mV持续0.08秒或运动诱发心绞痛;
(4)24小时动态心电图示:有与症状相关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
(5)曾经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证实单支冠脉狭窄在70%以上,或左主干狭窄50%以上;
(6)行PTCA或CABG术后者。
*必须具备(1)+(2)+(3)+(4)、(5)、(6)中的一项者。
2.心肌梗死。
(1)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史(附一个月以上住院病历)及心力衰竭:Killi分级Ⅲ级以上;
(2)遗留有心肌梗死的心电图改变,或放射性核素心肌灌注现像有陈旧性心梗的证据;
(3)目前有心绞痛症状、或有心脏扩大、心功能不全、室壁瘤等。
(4)心率失常:持续性心房颤动、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源性休克等。
*必须具备(1)+(2)+(3)、(4)项诊断。
五、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
1.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脑血栓形成、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2.经CT或MRI等辅助检查证实;
3.肢体瘫痪,单肢肌力≤III级、双肢肌力≤IV°、单足手肌力≤III级、双足手肌力≤IV°;
4.完全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5.共济失调:球麻痹(较严重的吞咽困难,构音障碍);
6.出现血管性痴呆、中度智能障碍甚至意识障碍。
*必须具备1+2+3+4、5、6中任一项。
六、肝硬化失代偿期(含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
1.符合肝硬化诊断标准:child-turcott-pugh分级B,腹水和或胸水(中等量)、低蛋白血症(小于32g/L)、消化道出血(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中度以上)、肝性脑病(三期);
2.门静脉高压和肝功能减退临床症状:双下肢浮肿,腹水,出血征象;
3.超声影像示肝硬化失代偿、腹水;
*必须具备1+2、3项中任何一项,酒精型肝硬化除外。
七、慢性肾功不全(III期以上)
1.有明显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或衰竭期的临床表现:胃肠道表现,血液系统表现,心血管系统表现,皮肤粘膜表现,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肾脏形态学检查:肾脏体积缩小。
2.有肾功能异常:umol/L(5.1mg/dl)≤血肌酐(Scr)<(7.9mg/dl),eGFR15-30ml/min或肾小球滤过率<60ml/min持续3个月以上。
*必须具备1+2。
八、糖尿病(合并症)
1.符合糖尿病的诊断标准;
2.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超声等影像学示动脉狭窄60-89%,或局部足趾坏疽、截趾、截肢;
3.合并肾病四期以上(含四期):血肌酐-umol/L;尿蛋白定性阳性,尿蛋白排泄率>mg/min(尿白蛋白排出量>mg/24h,或蛋白总量>0.5g/24h),伴高血压,浮肿低蛋白血症、贫血、管型尿等;
4.合并视网膜病变三期以上(含三期),需提供眼底照相的影像记录。
*必须具备1+2、3、4项中的任何一项。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1.已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病案或门诊有血细胞分析、骨髓细胞分析或骨髓病理报告作为诊断依据);
2.临床有贫血,有或无感染及出血症状,血细胞分析示:90g/L>血红蛋白≥60g/L;1.5×/L>中性粒细胞≥1.0×/L;50×/L>血小板≥30×/L。
*必须具备1+2。
十、类风湿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1.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每天),连续至少6周;
2.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关节肿胀,至少6周;
3.腕、掌指、近指关节肿胀至少6周;
4.对称性关节肿至少6周;
5.有皮下类风湿结节;
6.X线摄片改变:骨质侵蚀或肯定的骨质脱钙;
7.类风湿因子(1:80以上)阳性;
8.抗CCP抗体阳性:诊断RA,敏感性84.4%,特异性90.6%。
*必须符合1+2+3+4+5+6、7、8其中任一项。
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1.有系统红斑狼疮临床和免疫学的诊断:
(1)颧部红斑;(2)盘状红斑;(3)光过敏;(4)肾脏病变:尿蛋白0.5g/l或细胞管型;(5)血液系统异常;(6)免疫学异常;(7)抗核抗体阳性。
2.只有单一重要脏器受损,或以下任何一项累及者如:
(1)心脏:冠状动脉血管受累,心内膜炎,心肌炎,心包填塞,恶性高血压;(2)肺脏:肺动脉高压、肺出血、肺炎、肺梗塞、肺萎缩、肺间质纤维化;(3)消化系统:肠系膜血管炎、急性胰腺炎;(4)血液系统:溶血性贫血、粒细胞减少(WBC1.0/L)、血小板减少(PLT50/L),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动静脉血栓形成;(5)肾脏:肾小球肾炎持续不缓解,急进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6)神经系统:抽搐、急性意识障碍、昏迷、脑卒中、横贯性脊髓炎、单神经炎、多神经炎、精神性发作、脱髓鞘综合征;(7)其他:包括皮肤血管炎,弥漫性严重的皮损、溃疡、大疱、肌炎,非感染性高热,有功能衰竭表现的等。
*必须1中任四项+2其中任一小项
十二、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1.符合精神病分裂症的专科诊断标准;
2.满二年以上(含两年)病史,出具精神病专科住院三个月以上或累计住院二次以上病历。无病历者,需提供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医院会诊小组出具会诊诊断。
*必须同时符合1+2项。
十三、活动性肺结核
1.肺结核。
(1)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及病理证实的肺结核;
(2)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三次检查为阴性或培养阴性,有肺结核相关症状或体征;高稀释度PPD、免疫学等辅助检查,二项以上阳性者,或经实验治疗证实的菌阴肺结核;
(3)痰菌阳性,肺X线阴性的支气管内膜结核;
(4)硬结、钙化及已治愈的肺结核除外。
2.肺外结核。
(1)有肺结核病史或伴有其他器官结核病证据;
(2)有结核病的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
(3)有明确的病理学、细菌学、X线检查或CT及其他辅助检查证实为活动性结核者。
*必须符合1或2。
十四、房颤
1.有心房颤动的症状和体征,心功能在Ⅲ级以上;
2.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显示持续性心房颤动;
3.心脏彩超显示心脏扩大或EF<50%;
4.年龄≥75岁或者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5.合并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周围血管疾病;
6.心脏彩超检查提示左心房血栓;
7.有栓塞史。
*必须具备上述1+2+3+4、5、6、7中的任何一项。
十五、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临床体征与诊断;
2.有慢性咳嗽、咳痰和呼吸困难及危险因素接触史超过两年,每年持续超过三个月;
3.用支气管舒张剂后肺通气功能测定FEVI/FVC〈70%,FEVI占预计百分比<80%,并排除支气管哮喘。
因长期卧床无法到鉴定现场参加体检的慢病患者,需提供单肢肌力≤Ш级或双肢肌力≤IV的住院病历,或医疗机构开具的卧床证明。
*必须具备1+2+3。
十六、癫痫
1.癫痫发作病史;
2.脑电图检查证实、排除其他非癫痫发作
*必须具备1+2。
医保一直在您身边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