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年5月19日,医院就诊门诊,以37+4天、头位、高龄产妇收入院治疗,5月20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患者,评分十分,足月新生儿;
出生后四十二天,儿保门诊复查发现患者吸允无力,医院住院,诊断为:新生儿胆红素脑病、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ABO溶血、新生儿感染等。
后,医院就上述疾病治疗,在医院行体位训练,在家坚持家庭训练;
年的12月,医院住院治疗,印象诊断是核*疸后遗症,不随意运动型四肢瘫,伴随听力障碍,拒绝吞咽障碍,喉软骨软化。
医院诉诸北京的法院,法院依法委托了法医学医疗过错鉴定。
诉讼中医方认为患者治疗所用费用不全是治疗*疸的,申请了费用关联性鉴定,经过法院多次委托鉴定,各受托鉴定机构均退卷。
律师观点原告出生存在ABO溶血可能性,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选择权,致使患者丧失最佳救治机会;在发现原告出生后*疸指标高患病可能性的情况下,被告让原告出院是漏诊和延误病情治疗;原告无论感冒还是上呼吸道感染均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免疫力低下,罹患疾病的可能性都比普通儿童高。原告吞咽困难系被告过错造成,吞咽困难容易导致食物残渣进入呼吸道致使上呼吸道感染和容易导致肺炎等,因此,原告的相关治疗均为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原告为了治疗、康复和减轻该损害后果而产生的,因此,均存在关联性。
鉴定与审判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同等,伤残等需要等待患儿发育成熟后鉴定。
法院经法庭辩论和证据质证后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全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对于被告不认可的医疗费和人工耳蜗部分,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患儿所患疾病造成免疫力低下,容易感染和听力问题,故法院也一并判决被告赔偿。
案后思考新生儿的出生是家庭的希望,家长应当特别注意患儿的异常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就医。医院作为掌握医学知识一方,有特别注意和提醒义务,对于高风险患者,尤其要注意检查和观察,对患方进行必要的健康宣教。新生儿ABO溶血的诊断和治疗都不是难事,但是漏诊延误后果是一家人的一生痛苦。
ann张金荣撰文不易,感谢欣赏!